未使用或未給侵權人帶來收益的,是否屬于侵犯商業秘密?6
發表時間:2022-10-12 09:45作者:杭州私人調查公司 員工離職后,講用人單位商業秘密儲存于個人電腦中,并未使用或泄露給其他人使用,也沒有給自己帶來收益的,是否屬于侵犯商業秘密?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定,任何自然人或單位組織,均不得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也就是說,是否屬于侵犯商業秘密,是否獲利或使用并不是構成要件。 給大家分享一宗類似的案件,由于判決文書太長,筆者作了適當的刪節。 基本案情】 2005年,徐某與廈門鳳凰創壹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保密協議》、《競業限制協議》,6年多時間里曾見后任職軟件工程師、研發部經理等重要職務,對廈門鳳凰創壹公司的軟件源碼十分熟悉,并在私人電腦中保存有該源碼。 2011年3月份,徐某從廈門鳳凰創壹公司離職。 2011年6月份,徐某一手創辦天度公司,其經營業務與廈門鳳凰創壹公司高度相似,屬競爭關系。 2016年7月份,廈門鳳凰創壹公司講徐某告上法庭,訴其侵犯商業秘密并要求賠償經濟損失。 【法院判決】 一審判決徐某侵犯商業秘密系事實,勒令其馬上刪除電腦中保存的廈門鳳凰創壹公司軟件源碼,一年內不得從事與廈門鳳凰創壹公司具有競爭性的業務,并賠償廈門鳳凰創壹公司20萬元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 徐某一審判決不服,認為自己只是離職之后忘記刪除源碼,并沒有使用該源碼,也沒有將源碼泄露給別人,更沒有因此而獲利,遂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侵犯商業秘密并不以使用為要件,一審判決無誤;基于廈門鳳凰創壹公司并未就經濟損失提交新證據,改判徐某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 【筆者簡析】 本案中,徐某將廈門鳳凰創壹公司的源碼寄存于私人電腦中5年之久,其行為雖不屬于剽竊商業秘密行為,但亦屬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商業秘密行為,加之是否使用或者獲益并非侵犯商業秘密的要件;還有,徐某于離職后3個月便成立于廈門鳳凰創壹公司具有競爭關系的天度公司,足見其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主觀性強烈,官司輸得不冤。 另外,如果徐某沒有成立天度公司,也沒有去與廈門鳳凰創壹公司具有競爭關系的公司任職,僅僅是“忘記”刪除原公司屬于商業秘密的源碼,還屬于侵犯商業秘密嗎? 很明顯,這還是屬于侵犯商業秘密行為,只是如果徐某沒有違法《競業限制協議》,也沒有自行經營與廈門鳳凰創壹公司具有競爭的業務,而是跑去做其他行業了,那廈門鳳凰創壹公司也沒必要起訴他而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