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業秘密糾紛中,權利人可以要求侵權人公開賠禮道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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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22-10-12 09:51作者:杭州私人調查公司

在侵犯商業秘密糾紛案件中,侵權人非法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進行仿制商品并出售,不僅給權利人帶來經濟上的損失,還會對權利人的商譽造成一定的損害。那么,商業秘密權利人在要求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同時,是否能夠要求其就侵犯商業秘密行為公開賠禮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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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11年5月23日,凱馳公司與李興華簽訂《勞動合同書》,李興華擔任凱馳公司北京辦事處經理,負責銷售工作。雙方約定李興華對凱馳公司負有商業秘密的保密義務。

     2015年1月期間,吉神化工公司曾就采購產品一事與李興華取得聯系,但凱馳公司并未實際與吉神化工公司成功簽訂合同,李興華在凱馳公司的工作郵箱曾與吉神化工公司工作人員等多人有多次郵件往來。

     2015年4月8日,杰瑞德公司注冊成立,股東為許柏文與李興華,許柏文任執行董事、經理,李興華為法定代表人,李興華任監事。注冊成立后,杰瑞德公司分別于2015年4月21日、2015年5月11日、2016年4月8日、2016年6月3日、2016年9月9日與凱馳公司簽訂《工業品買賣合同》,杰瑞德公司自凱馳公司處先后購買價值2400元的R16硬質膠泥、價值2400元的R16硬質膠泥、價值105710元的KBV-4mm膠板及配套溶劑(另運費2700元,由上海運輸至秦皇島)、價值3751元的KBV-4mm膠板及配套溶劑及價值635元的KBV膠板配套溶劑11M2(另運費900元)、價值2305元(含運費)的BS溶劑、促進劑及KCH1某清洗劑。上述合同中杰瑞德公司的簽署人為許柏文,凱馳公司的簽署人為其員工陳延龍。但并無證據證明上述銷售合同系李興華等利用凱馳公司的客戶資源及商業機會所簽訂。

     2016年3月28日,凱馳公司與李興華簽訂《關于終止勞動合同的告知》,雙方確認李興華勞動合同到期后,凱馳公司郵件通知李興華續簽勞動合同,李興華回復不能接受新的勞動合同,雙方終止勞動合同,李興華順利辦完工作交接后,凱馳公司給予李興華一次性經濟補償91285元,雙方于2011年5月23日簽訂的《補充勞動合同》解除。

【法院觀點】


     一審法院:

     

     凱馳公司并無證據證明李興華實施了其他侵犯凱馳公司商業秘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就已經查證的李興華的侵權行為,因交易行為已經完成,并無證據證明李興華仍在持續實施侵權行為,故對凱馳公司主張李興華停止侵權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結合供貨方報價、凱馳公司報價、李興華郵件中所體現的其他報價,李興華利用凱馳公司的商業秘密,導致其喪失相應商業機會,遭受直接損失,對于凱馳公司主張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予以支持,但凱馳公司主張的10萬元的經濟損失的賠償數額并無事實依據,一審法院根據上述報價情況,酌情確定李興華應當賠償經濟損失的數額為52000元。凱馳公司為本案維權,聘請律師所支出的費用系制止侵權的開支,但對其主張的3萬元數額,一審法院不予支持,根據上述確定的賠償損失的數額及《委托代理協議》,一審法院酌情確定為15000元。因李興華的侵權行為,凱馳公司所遭受的主要為經濟損失,并無證據證明其商譽受損,凱馳公司主張李興華承擔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的法律責任,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筆者簡評】


     本案中,商業秘密權利人所遭受的主要為經濟損失,商業商譽并沒有受損,因此商業秘密侵權人只需要承擔賠償責任,不需要公開賠禮道歉。

從這個案件我們清晰可知,只要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商譽沒有受到損害,那么侵權人就無須賠禮道歉。如果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商譽受損,那么就是另一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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